“我們的新法與周邊國家和地區,比如日本、韓國、臺灣的公司法律制度比較,雖說在細節上有各自的考慮,但從結構上來講,我們已經很先進了,達到了嶄新的層面!备逝嘀医淌诟嬖V《中國經濟周刊》。
而且,“因為大家都把這件事當作一件歡天喜地的大事,都投入了極大的熱情和較多的精力,所以這次修法的科學性規范性可以說超出了最初的預期!备逝嘀绎@得很興奮。
在《公司法》實施的10余年中,僅在1999年做過一次細微的改動。10年里,以市場化為導向的經濟變革早已改變了原有《公司法》所依賴的社會經濟狀態。
公司的產權構成、行為方式與社會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國有企業改革使大量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轉變為持股主體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私有民營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數量也大幅增加,證券市場的發展使得資本市場對公司發展作用越來越巨大。
更為重要的是,現實中出現了大量現有《公司法》所不能夠解決的法律問題!豆痉ā返脑蟹蓷l款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社會經濟需求。
“我們要破除原先的舊體制對公司的約束,砍掉門檻!备逝嘀医淌谡f,“設立公司是投資者的一個愿望、興趣,是人家對社會的一個貢獻,你還卡那么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要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條子!這樣做實際上是限制了小規模投資者在市場經濟建設中應有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