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和經營模式,都會涉及到職工人數的精減和職工身份的變更。由于企業原所有制性質、職工維權意識以及改制后的企業經營管理者(企業主)法律意識和企業經營機制的差異性,表現在對待改制過程中處理職工住房公積金權益問題和是否繼續為職工繳存公積金的問題,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認識,做法也不盡相同。
1、改制后的企業能正常建立公積金制度,按時為職工繳存公積金。這類企業多屬國有股份占主導地位的大中型股份制企業。一般而言,這些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改制前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職工民主意識、維權意識較強,改制后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企業經營管理者主要從改制前的企業中產生。不僅如此,這些企業都深受傳統管理體制和所有制結構下企業辦社會、住房實物分配之苦,能充分認識到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轉換企業住房分配機制是企業走向光輝彼岸的必由之路,因而無論是改制前還是改制后,企業經營管理者對為員工繳存公積金持積極態度。
2、企業改制前后均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改制企業迄今未建立公積金制度的原因有三種,一是企業通過改制后經營并未走出困境,仍處于極端困難狀態,如何渡過經營困境才是企業主考慮的首要問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還未提到議事日程。這類企業主要以中小企業為主;二是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但因企業管理層缺乏對建立公積金制度意義的正確認識,總認為企業經濟效益不錯,還能承受自建、自分、自管職工住房的壓力,對建立公積金制度不熱心。如一些縣級城市及鄉鎮的企業中,由于住房實物分配還在延續,零星住宅開發仍大行其道,企業建立公積金制度的工作還處于薄弱環節;三是有些合股經營企業以及職工持股相對集中的企業,由于沒有擺正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的關系,加上過分喧染按股分紅的優越,使得企業經營管理者千方百計減少企業的非生產性成本(包括公積金)支出,以確保企業盈利和職工分紅。當前,我國還缺乏對企業財務狀況及會計報告進行客觀公正的審計并加以有效監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一些企業成本反映失真的行為。
3、改制前企業能為職工正常繳存公積金,改制后企業公積金繳存中斷。這種現象多發生在一些改制后實行民營私營的企業中。企業一般由企業主個人說了算,企業能否建立公積金制度主要取決于企業主的個人素質和法律意識。若企業主缺乏現代市場經營的理念,法律意識淡薄,加上企業員工人數不多,職代會或工會組織名存實亡,那么,職工的維權意識也將受到很大壓抑,在此情況下,單純依靠公積金政策宣傳來感化是行不通的。反之,若企業主個人綜合素質高,解決企業建立公積金制度和為職工繳存公積金的問題也許并不太難。
4、改制后企業建立了公積金制度,但繳存不正常,甚至處于停繳狀態。這類企業經營管理者雖然懂得建立公積金制度的意義和作用,也希望能正常繳存公積金,維護職工利益,但由于企業一度陷入財務困境,資金周轉困難,只得以犧牲公積金的正常繳存為代價。殊不知長時期的欠繳,也使企業在繳存公積金上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補繳更談何容易。更有甚者,職工個人工資中扣除的公積金也被企業挪作他用。
5、改制前已建立公積金制度的企業,改制時職工公積金權益缺乏有效維護。企業改制時,原企業職工的去向面臨三種選擇:一是獲得一次性經濟補償,買斷企業工齡,與企業脫離一切關系;二是在正式辦理退休前離崗退養(內退),由改制后的企業每月發給一定的生活費;三是由改制后的企業重新聘用,取得勞動報酬。若職工在買斷工齡前企業不欠繳公積金,則是皆大歡喜的事。但多數企業并非如此,欠繳的公積金不能如數補償。離崗退養(內退)職工在退養前企業欠繳的公積金能否得到補償尚不能確定,更不用說在退養期間由改制后的企業繼續為自己繳存公積金了。目前對內退職工是否應該繼續繳存公積金的問題,勞資雙方還各執一詞。能被改制后的企業重新聘用的職工無疑是幸運的,他們對原企業所欠繳的公積金即使不能全部得到補償,卻也獲得了一個維護個人正常權益的平臺和機會,也許有一天,會因企業經營狀況的改善和企業主認識的提高而最終解決,公積金的繳存重歸正常。
6、企業破產時,欠繳職工的公積金補償困難。企業破產,是深化企業改革的一項強有力措施。破產后,企業職工的安置一直是個難點問題,也困擾著政府有關部門。在涉及欠繳的職工公積金是否償還,怎樣償還,由誰償還,如何監督償還等問題上,還存在一些誤區。有的認為,企業破產前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的公積金并未到位,企業也不存在欠繳職工公積金;還有的認為企業破產時,既然向職工發放了安置費,公積金便不再考慮;更有人認為我繳職工的公積金不需要優先償還。此外,在處理有關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問題上,有的政府部門及企業破產清算組工作不仔細,怕麻煩,圖省事,往往導致一些本該向職工補償的保障性資金不了了之。
客觀地講,在我國大多數城市的企業及至改制企業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工作還處在初期階段。主要表現為:企業公積金覆蓋面和繳存率還很低,城市公積金歸集額的維持和增長,主要力量來自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未建立公積金制度,沒辦理開戶手續,眾多已建立公積金制度的企業卻因種種原因欠繳、停繳現象嚴重,甚至處于“睡眠”狀態;企業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還很低,職工利用公積金解決住房問題的能力受到限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緩繳審批制度未建立和完善;缺乏針對企業的公積金繳存比例的上下調整機制;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公積金繳存的討論與決定以及監督權等問題還未制度化、合法化,企業繳存公積金情況尚未形成工作聯動以推進企業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公積金政策宣傳以及行政執法在企業常常遇到“黑障”……。因此,當我們在感嘆改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維護職工權益是一大難點的同時,我們更應該理智地看待所發生的一切。應該承認,改制企業建立公積金制度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既有企業經營管理者(企業主)自身認識的局限和受企業經營狀況的制約,也與各級政府部門以及公積金管理中心宣傳引導不力、措施不到位有關。企業,尤其是改制企業建立公積金制度工作,是公積金管理中心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暑期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只有解放思想,勇于創新,真抓實干,方能有所突破,并可望開創改制企業建立公積金制度工作的新局面。